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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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
损坏公共场所设施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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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 admin | 197次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