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广西来宾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冯波律师涉黑案”,担任冯波辩护人的是刘长律师和王昊宸律师。两位律师称,在法院安检处,法警对他们进行脱鞋安检,不允许两人携带工作电脑进入法庭。更离奇的是,他们还没进入法庭,就被告知庭审已经结束。
来宾中院安检处。
当日,两位律师在微博直播介绍相关情况,3个多小时观看量达到10.5万。截至目前,来宾中院方面还未给出回应。不妨针对备受争议的三点,逐条来看。
律师参加开庭是否应接受安检?《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可见,安检是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并没有针对某个群体或者某个对象。但要注意的是,《规则》强调了“平等对待”,如果律师需要脱鞋安检,那么检察人员也应当如此。
而不允许律师携带工作电脑进入法庭,则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要知道,律师并不是超人,一般来说,没有一些影视剧中渲染的过目不忘的记忆能力,需要借助电脑“便携”相关案卷资料。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曾表示,“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
在这起案件中,电脑更是不可或缺。按照辩护律师的说法,“此案案卷多达600余本,均系电子案卷”,除了以电脑储存、保管、阅读、编辑、运用案件材料,在庭审活动中记录控方的要点,也都离不开电脑。如果不允许律师携带电脑进入法庭,不难想见,辩护律师难以依法执业,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翻看《法庭规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确有“违反规则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传播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必须看到的是,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规定。对律师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可以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只不过不能使用电脑进行录音、录像等违反法庭限制性规则的活动。
至于在律师还没进入庭审现场,由“该案法官助理及部分穿法警制服的人员”告知庭审已结束,更令人匪夷所思。
法院庭审是严肃的司法活动,开庭时间确定后,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按时参加。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问题是,在这起案件中,并不是简单的“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
如果两位律师所说属实,确实是这边安检尚未结束,那边庭审就快速进行并落下帷幕,这就不是两位律师的责任,该承担不利后果的,也不该是他们和他们的委托人。
考虑到此事已经引发广泛关注,来宾法院有必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沉默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引发更多猜疑和质疑。
须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护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对于这起诉讼风波,公众之所以关注,不仅是因为“冯波律师涉黑案”当事人就是律师,案情相对复杂敏感,在当事人是否应当追究刑责上,各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更是因为那些涉嫌违反程序规定的做法,会让司法公正蒙尘,每个公民都可能是被挡在法庭外的当事人。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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