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邓高静发布的律师声明,其受徐熙媛(大S)的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高静律师、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指派邓晴予律师,就部分网络用户侵犯徐熙媛合法权益事宜发布律师声明。
该律师声明表示,张兰自2022年11月21日起,在抖音直播间持续性地对徐熙媛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徐熙媛已于2023年2月16日对张兰和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抖音平台) 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经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
此外,该律师声明还提到,汪小菲自2022年11月21日起,在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持续性地对徐熙媛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徐熙媛已于2023年2月16日对汪小菲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大S工作室微博账号也转发了上述律师声明。
张兰发律师函回应:
指对方律师“炒作案件”
对于大S一方发布的律师声明,张兰一方很快作出回应。8月8日晚,张兰发律师函回应被大S起诉一事,并表示“一言一行皆有法”。
▲张兰发律师函回应被大S起诉一事
据该律师函,张兰的律师曲洪波认为,该案于2023年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但大S方律师选择在8月8日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炒作该案件,并在律师声明中使用“侮辱”“诽谤”的文字界定张兰的行为性质,存在越俎代庖行使审判权力抑或是对人民法院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之嫌。
曲洪波在律师函中表示,这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已经严重违反了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将保留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利。
该律师函要求大S方律师立即停止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炒作该案件,书面向张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对于此事,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邓高静,邓高静通过中间人表示不接受采访。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邓高静曾通过微博公开回应了张兰的律师函,表示当事人决定何时公布维权进展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接受委托发布声明合法合规。此外,其手上证据充分并已提交法院,“欢迎来告。”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张兰的代理律师曲洪波。曲洪波表示:“对方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我还在接待客户,不方便接受采访。”
▲大S方律师回应张兰方的律师函
法律专家:
是否“侮辱诽谤”需法院认定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张兰、汪小菲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侮辱、诽谤,单从律师声明无法进行有效分析,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内容,结合相关证据才能进行判断。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引用虚假事实并进行不当评论因而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语言的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区分侮辱、诽谤最简单的方法,举例来说,如果别人说你是小偷,是侮辱了你;如果别人说你偷了一把勺子,就是诽谤了你。”刘凯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表示,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律师声明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可能涉及实施诽谤行为的张兰和汪小菲分别立案,但这不代表张兰和汪小菲一定构成法律上的诽谤或者诽谤罪。无论是民法典中的“诽谤”,还是刑法中的“诽谤”,都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这需要相关的证据材料佐证。法院也会对张兰和汪小菲是否存在故意捏造、故意诽谤大S的事实进行认定。
而对于张兰一方称大S方律师涉嫌违规炒作案件,刘凯表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律师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披露案情、表明态度,仅是履行工作职责,并不等同于炒作案件。但是,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如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薛铁成提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辩护律师正常公布案件进展和炒作案件的边界问题。首先,辩护律师公布案件进展,需要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于缺乏证据材料佐证的事实或者证据材料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存疑的不能公布;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损他方当事人人格、名誉等不能公布。其次,需要在尊重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的基础,对有关事实进行客观的公布。最后,在公布案件的过程中,不能采用具有引导性、模糊性的词语。在网络社会中,这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网络社会效果。如果律师在公布的案件中,对相关事实不予审查,将其发布到网络上,就可能存在恶意炒作相关案事件的嫌疑。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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