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海燕
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上海立法禁止群租,加大对“二房东”监管力度,促进租赁双方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从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进一步规范租赁行为和完善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禁止“将住房用于群租”上海立法禁止群租,明确出租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排查群租、违法搭建等隐患,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及时督促整改、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联合整治;明确对擅自改变商业办公用房、厂房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的违法情形,在整治期间尚有承租人实际居住的,纳入基层治理范畴。
此次立法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明确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同时,鼓励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
记者注意到,立法加大了对“二房东”的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建立企业备案制度,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要求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立法明确实施“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应当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房租是租赁双方都很在意的要素,此次立法明确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相关预警工作。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对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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