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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买了一个10元的肉夹馍发现味道不对后就找到店家讨要说法

    2年前 | admin | 158次围观

    陕西,安康。男子在服务区买了一个10元的肉夹馍,但是发现味道不对后,就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对方却说他们的不是肉夹馍,而是炕炕馍,但是男子却说你们的袋子怎么是肉夹馍,这不是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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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开车到服务区休息了一会儿,觉得肚子有点饿了,于是他就到里面去买了一个肉夹馍。

    可是当男子刚咬一口时,就发现味道不对,因为他常年在外面出差,各地的美食都吃过,正宗的肉夹馍不是这样的。

    于是男子就把夹馍打开,发现里面只有一丁点的肉末,难怪他咬起来只吃到馍的味道,没有吃到肉的味道。

    男子又看了一下纸袋,上面的介绍确实是肉夹馍,说明自己没有搞错呀!于是就返回店里,找店家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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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家解释说他们的不是肉夹馍,而是当地的特色炕炕膜,而男子指着袋子说:你们上面明确写的是肉夹馍啊?

    而店家无法再解释了,只说可以退男子的钱,而男子并不是为了钱而来的,只是觉得心里不舒服,预期的肉夹馍和实际的肉夹馍相差太远了。

    于是男子把肉夹馍扔到台面上,并且拨打了服务区的投诉电话后,就开车离开了。

    负责人赶紧来到了现场,但是男子已经离开了,于是他们发出视频,想要找到男子并且对他进行赔偿。

    而对方给出的解释是,服务区正在进行升级,现在引进的基本都是当地的特色,其实男子买的是炕炕膜。

    那么袋子为什么是肉夹馍呢?是因为炕炕馍没有自己的袋子,就临时用的肉夹馍的袋子。

    此话一说,网友们就不答应了,既然不是肉夹馍,那为什么要用肉夹馍的袋子呢?这不是有意误导顾客消费吗?法律上可是属于欺诈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店家存不存在欺诈行为?

    店家明知自己的是炕炕馍,而不是肉夹馍,却偏要用肉夹馍的袋子给男子装。

    这明显就误导了男子的认知,一直以为自己花钱买的是肉夹馍,这种行为显然是存在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负责人要找男子进行赔偿,无非也就是肉夹馍价格的三倍,但是法律上也规定了,如果赔偿金额没有达到500元的,就直接按照500元来赔偿的。

    二、店家用了肉夹馍的袋子属不属于侵权?

    袋子上只是肉夹馍,而并没有显示哪个地方的肉夹馍,所以不存在侵权,只能说他巧妙地借用了别人袋子,来使自己获利。

    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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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男子使用的肉夹馍袋子,并没有具体到是谁家的肉夹馍,也没有具体到哪个地方的肉夹馍,所以他不存在侵权。

    三、店家卖的肉夹馍和我们传统认知的不一样,这种会被行政处罚吗?

    如果只是说肉夹馍的质量不够好,那么店家不存在被处罚,但是对方明确表示自己的是炕炕馍,而不是肉夹馍,那么这就属于欺诈了10元肉夹馍只有辣子,而对这样的行为会被行政处罚的。

    价格违法行为第7条,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10元肉夹馍只有辣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店家将会面临责令整改,并且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本事件中,负责人说他们服务区正在升级,所以没有来得及规范,有网友就说了,升级不是变得更好吗?怎么越变越差了呢?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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