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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伊川县交警带二维码收罚款,诸多疑点需要调查澄清

    3年前 | admin | 395次围观

    据报道,1月25日,网友举报河南伊川县多名着警察制服的人员查处电动车违法行驶时,手持收款二维码执法,网友称这些人是辅警。对此,伊川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称,情况还在调查中,收款二维码是统一打印出来的专门用于收取罚款的,非民警个人收款二维码。1月27日,伊川县公安局通报,针对网上反映伊川交警大队三中队1月25日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语言粗暴、违规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的问题,该局立即责令交警大队停止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同时成立调查组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伊川交警执法人员查处电动车违法行驶,手持收款二维码执法,那说明交通警察是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网友提供给媒体的视频,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有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二,是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罚款金额是多少?第四,有没有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五,收取罚款的二维码收款人是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河南警方通报交警使用二维码收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注意,上述规定对当场处罚的有关程序未明确的事项,如违法事实应当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视频中,我们无从得知执法人员是否出具行政处罚书,也不清楚罚款金额。这些都需要伊川方面调查公布细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此外,要求当事人现场缴纳罚款河南警方通报交警使用二维码收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最后,按照规定,行政罚款必须足额上缴国库,不能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那么伊川警方应该公开,伊川交警大队三中队收缴罚款的二维码收款人是谁,通过这个二维码收取的每笔罚款去向了哪里?

    唯有如此,才能平息各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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