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到5月,为长江南通段雾情多发季节,大雾、浓雾频繁出现,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影响较大。为保障船舶在雾季航行作业安全,南通海事局水上交通管理中心友情提醒各船舶注意:
能见度不良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能见度不良,视线受限制,无法用肉眼保持有效瞭望;
由于能见度不良,无法在足够的距离上发现周围来船,并迅速判断他船动态以及他船所采取的避让行动,只能依赖于AIS、雷达观测和标绘,船舶避让困难;
受视线所限,不能及时发现附近物标和航标等,给定位和导航等造成较大的困难;
雾中航行采用安全航速后,风流对船舶的影响加大,使推算航速和航程的准确性受到较大影响,既降低了推算船位的精度,同时也直接影响着船舶在浅水区及在危险物附近的航行安全。
雾气形成原因
雾是一种自然天气现象,指在水汽充足、微风及大气层稳定的情况下,接近地面的空气冷却至某程度时,空气中的水汽便会凝结成细微的水滴悬浮于空中,使地面水平的能见度下降的现象。它在春季二至四月间出现较多,种类有平流雾、辐射雾、混合雾、蒸发雾等。
我国长江流域冬去春来,昼夜温差逐渐变大,冷暖气流频繁交汇,凝结出来过剩的水汽形成了雾。沿江流域最常见的雾属平流雾,平流雾具有生成快、范围大、难消散等特点,雾日变化在凌晨到上午较多,中午至傍晚较少。我国长江流域大雾天气多发频发是常态,是危及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重要天气现象之一。
什么是能见度不良
根据《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规定,“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尘暴或其他类似原因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禁限航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规定中对能见度不良情况都有要求。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大雾对飞行的影响,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客船(不包括渡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渡船: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开航;
其他船舶: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上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冒雾航行的法律后果
“冒雾航行”属于“其他违反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结合具体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大雾对飞行的影响,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在这里再次提醒广大船员朋友,雾季已经来临,驾驶船舶务必服从海事部门水上交通管制的要求,听从交管中心的指令,要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注意航行安全,保持AIS的正常开启状态、加强VHF的值守,值航行班、备车备锚,严禁冒险航行,遇到水上险情请及时拨打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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