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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马山县某村小学教学点校长强奸猥亵儿童获刑12年

    2年前 | admin | 178次围观

    为这样的改判叫好

    一场备受关注的“逆转”,足以将我们维护儿童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再次提升。南宁市马山县某村小学教学点校长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一案,由一审判处无罪到抗诉、改判官方审查校长猥亵案,直至今日法院的判决: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从无罪到判刑12年,我们从中看到了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呵护儿童安全成长的坚定意志。对性侵儿童案件依法加大惩罚力度,就是在为"祖国的花朵"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此前,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最高检就以某省高级法院对一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并最终改判,并发出“一号检察建议”。

    在很大程度上,营造维护儿童权益、严惩侵害儿童犯罪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就要在每一个案件里擦亮法律之剑,见证正义之光,感受社会之暖,在一个一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筑牢司法防线,惩恶扬善,震慑犯罪,这样才能遏制、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各类侵害,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这个改判无疑具有示范意义,也希望越来越多人读懂改判背后的含义:保护儿童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惩!(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评论员 韩亚聪)

    新闻背景

    南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正在认真研究案情。南国早报客户端 图

    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对未成人年性侵案法律探讨_警方通报校长被指猥亵多名小学生_官方审查校长猥亵案

    2019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向法院指控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学生。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的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判决黄某权无罪。

    在一审判决后,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分析,发现该案的证据状况与高检院的指导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其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作出抗诉的决定,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在抗诉期间,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黄建波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办理该案作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关键之举,办成铁案,办成精品案。

    在该案庭审中,经过检察官庭前的充分准备,激烈的庭审交锋官方审查校长猥亵案,检察机关表达案件观点和严惩此类犯罪的决心。最终,二审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黄某权作出有罪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辞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判决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新闻链接

    何为“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这份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主要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

    (本文原标题:《为这样的改判叫好!广西一校长强奸、猥亵儿童二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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