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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行为恶劣被恶意推倒维修费高达16000元,结果却被一位

    2年前 | admin | 200次围观

    上海浦东,一男子把自己价值60000余元的摩托车停在楼下停放区,结果却被一位老人恶意推倒,维修费高达16000元。男子认为老人行为恶劣,不能惯着,坚决要求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但周边的人都劝他别和老人一般见识,说老人不是第一次干这事了。

    这名男子姓陈,陈先生正从其他地方搬到事发小区。当天下午4点多,陈先生和搬家公司正在搬家,其到了楼下把摩托车停放在旁边的停放区,然后就上楼收拾房间去了。过了3个小时,陈先生从窗户向外看,发现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倒在了地上。

    陈先生赶紧下楼查看,发现摩托车的刹车手柄、脚刹、排气筒等部件都不同程度的被摔坏。陈先生总觉得这事不正常,当天又不刮风,而且自己的摩托车足足有100多公斤,即便刮风也很难刮倒,怎么会平白无故的倒地呢?带着一连串的疑问,陈先生找到了物业并查看了监控,这可把陈先生气得不轻,原来是一名老人经过摩托车的时候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故意将其摩托车推倒的。陈先生对老人的迷惑行为非常不解,摩托车停放区域是小区专门划线的停放区,而且也没妨碍老人走路,老人为何要这么做呢?陈先生觉得老人的行为非常恶劣,查看监控后立即报警。

    推倒84岁老人_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_老人恶意滋事

    事发后,老人将陈先生摩托车推到的事很快在小区传开了,后来就有人和陈先生说,这个老人精神有点问题,在小区也是出了名的,经常做一些类似的行为,甚至拿砖头砸别人的汽车,但大家觉得年纪太大,不好追责,就都不了了之了。而且还劝陈先生,算了吧,别计较了。

    但陈先生是个认死理的人,他觉得这种行为很令人费解,如果每次都因为年纪大就算了,那么他肯定不是最后一个受害者,只会更加助长老人的这种行为。既然犯错了,就应当为此付出代价。陈先生承受着各方的压力,坚持走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努力,在事发一个多月后,公安机关终于将此事立为刑事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也对老人的精神状态做了鉴定,结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_推倒84岁老人_老人恶意滋事

    1、针对陈先生的做法,支持和反对声音有很多,但笔者支持陈先生依法维权,自己的财产被不法侵害,通过法律途径正当维权,天经地义。

    若对老人的行为无动于衷,不了了之,无异于赤裸裸的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只有依法处理,才能让老人明白“年老体衰”不是责任承担的挡箭牌。

    2、目前,公诉机关以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老人提起了公诉。有人提出疑问,老人明明是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何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这样的质疑从表面看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寻衅滋事罪中包括一种“侵财型”寻衅滋事行为,其客观方面也表现为毁坏他人财物。但两者还是有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等动机而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

    第二,侵犯的法益,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三,犯罪对象,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不特定,具有随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的对象指向性非常明确。

    第四,行为起因,寻衅滋事一般事出无因,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事出有因。

    回到本案,老人与陈先生不认识,无冤无仇,老人不可能出于报复等心理推倒摩托。

    根据小区其他居民反应,老人已经在小区内干了多起类似的事,可见其损害行为具有随意性,并非特意针对陈先生,而且客观上也对小区的秩序造成了影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同时经鉴定,摩托车被损毁价值高达9000多元,已达到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入罪标准,故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起诉。

    3、对老人应当如何量刑呢?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在9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刑期。

    本案中,老人损坏的财物价值为9000元,也就是即便以最低的9个月为量刑起点,那么其基准刑也可以达到有期徒刑1年多。

    在确定了基准刑的基础上,然后再结合老人具体的量刑情节确定其宣告刑。若老人年满75周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外,老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老人最后的刑期不会太长,甚至很大概率判处缓刑。

    4、老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本案中,老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故根据民法典1188条规定,若老人有财产,那么应当先从其菜场中支付赔偿费用。若财产不足,则由其监护人剩余部分。

    同时法律还规定,若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侵权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老人多次在小区内毁坏他人财物,作为其监护人的儿子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如果老人第一次在小区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时候,就有人站出来维权。也许就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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