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于4月14日,当晚22时许,平先生的父亲平勇和朋友一同外出,到东风村附近的河里捕鱼,没想到却迟迟未归,朋友发现时平勇已经身亡。
一开始,朋友还以为平勇是不慎摔死,靠近才发现身上有血迹,仔细一看竟是一处枪伤,朋友赶紧通知家人,平先生得知父亲身亡后报警处理。
据知情人士介绍,打猎的一共有四个人,四人均已向警方自首,其在东风村里的亲戚称,村里有传言平勇一开始没死,后来被猎人丢到河里溺亡,不过这一说法尚未得到警方证实。
平先生也向记者表示,这一说法警方尚未定性,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平勇确实已经身亡,且身上有一处枪伤,至于枪支从何而来,平勇的具体死因,还要警方进一步调查认定。
目前村民夜间捕鱼疑被当猎物 遭枪击死亡,当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上饶市公安局领导于4月16日晚告诉记者,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已被控制,其他情况仍有待深入调查,到时候会向受害人家属进行通报。
不得不说,这是一起悲剧,无论是夜间下河打鱼,还是深夜持枪打猎,都属于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的行为,可能都被法律所禁止,而这两者交织在一起,酿成了不可逆的后果。
1.首先,平勇的具体死因,对问题定性至关重要。
若平勇是被误认为野猪打死,则开枪打猎者,主观上大概率被认定为过失,其在深夜22时许打猎,应当预见河边可能有人,但却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村民夜间捕鱼疑被当猎物 遭枪击死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若以此罪论处,最高判刑不超过7年,且由于存在自首情节,很可能量刑只有5年左右。
此外,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误将人当成野猪打死,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判例并不多见,大多数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
若平勇是被枪击中后扔入河中溺死,或者是被枪击中后落水因无人救治而亡,则犯案者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扔入河中溺死,属于直接故意,如果见死不救,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要重很多。
要认定死因,需要对尸体进行详细解剖,溺死和枪击死亡,死者肺部结构不一致,只有确定死者被溺死,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无法确定具体死因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2.其次,打猎的4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我国,枪支属于管制品,只有军警等特殊身份人员,才有资格持有并使用强制,涉案4人所用的猎枪,已经足以造成人死亡,几乎100%能被认定为枪支。
根据刑法第13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4人中的枪支持有者和使用者,还会涉嫌此罪。
3.最后,无论平勇死因如何,涉案4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生命无价,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打猎4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侵害了平勇的生命权,就要对其作出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当地标准,不会少于100万元,4人的赔偿情况,对于他们的量刑有重大影响。
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各项情况,最多可减刑40%;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最多可减刑30%;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最多可减刑20%。
也就是说,4人如果积极赔偿,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多可以减刑到3年以下,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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