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
\( \frac{Qc}{cm}=\frac {1}{A}(BL^c+0.25r^2)^{0.50} L^D\)
其中: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下表中查取;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sup)计算,\(r=(S/π)^{0.5}\);
Q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1.
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2/3的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碳排放计算器,不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1/3的碳排放计算器,或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是按照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或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是按照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级差规定
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 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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